网站首页 > 制度文件 > 党建文件 > 正文

党建文件

《中共湘潭大学委员会关于严格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的实施细则》

时间:2019-04-28  来源:   阅读量: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要求,严格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双重组织生活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在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同时,必须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党课教育、党员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等党内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学校处级及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是加强党性锻炼,提高党性修养的重要保证,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扎实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明确要求,也是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具体体现,全校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的基本要求:

1.牢记党员身份。任何党员领导干部无论职务高低,必须时刻牢记自己第一身份是党员,在政治上和其他党员一律平等,党内活动、党内文件一律以同志相称。任何党员领导干部都必须编入一个党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自觉履行党员义务,按时交纳党费,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2.参加支部组织活动。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每季度至少参加1次所在党支部党员大会,与其他党员一起参加学习、交流思想、讨论表决。同时,积极参加党支部开展的主题党日等组织生活。是支委会成员的,还应按时参加支委会会议,与其他成员一起讨论决定有关事项。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定期为基层党员讲党课。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至少为所在党支部讲1次党课;各二级党组织班子成员每年至少为所联系党支部讲1次党课。

3.开展谈心谈话。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上级党组织书记与下级党组织书记之间,每年至少开展2次谈心谈话。通过座谈交流等形式,征求意见建议,主动改进工作。党员领导干部与所在党支部党员之间也要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交流思想、坦诚相见,习惯于在同志间相互提醒和督促中修正错误、共同进步。

4.参加民主生活会。党员领导干部每年参加1次年度民主生活会。上级有专门规定,需临时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会前按要求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广泛征求意见并开展谈心谈话,深入查找梳理问题,深刻开展党性分析,撰写个人发言提纲;会上严肃认真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会后建立问题整改清单,抓好整改落实。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至少参加和指导1个联系单位党组织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5.参加组织生活会。党员领导干部每年至少参加1次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会时,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开展积极的思想交流和思想斗争,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认真倾听普通党员的意见建议,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监督,以实际行动带动组织生活会的正常开展,不能以领导身份提要求、作指示。各二级党组织班子成员应当参加并指导所联系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

第六条 党支部要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提醒机制,指定专人在开展组织生活之前,提前将时间、地点、要求等通知党员领导干部,以便党员领导干部能够妥善安排工作和活动,按时参加组织生活。

第七条 党支部对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应如实记载,与其他党员一同进行考勤、记录和管理。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因故不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和党内活动的,应主动向党支部请假,不得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上级党组织和所在党支部的相关规定,主动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关心支持党支部组织管理好党员组织生活,指导党支部加强自身建设。

第十条 党委组织部要加强检查指导,着力抓好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的贯彻落实,强化双重组织生活制度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未按要求落实双重组织生活制度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情况、查找及整改突出问题情况等,要定期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强化党内监督的规范实施。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范围,并作为年度考核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湘潭大学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下一篇: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