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处级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处级干部队伍,保证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贯彻落实和学校建设与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力推进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全心全意为广大教职工和学生服务,具有一定的领导水平和管理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原则上40岁以下的干部在教学院(系、部)领导班子中不少于20%,在机关管理部门中总体不少于20%。
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处级领导干部和女干部。
在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处级领导干部或上级明文规定可以设正、副处级非领导职务岗位的人选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处级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四年。
任期届满调整: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或者满10年的,应当交流任职或者退出处级领导职位。在处级领导干部换届时,年满58周岁的,不再担任处级领导职务。
第五条 校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职责,校党委组织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处级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并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理论水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政治立场、政治信念坚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忠于党的教育事业,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勇于创新,艰苦创业,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做出群众公认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和学校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具有高等学校管理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有独立完成所担负管理工作职责的时间和精力。
(五)具有正确的权力观,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廉洁勤政,为人师表,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作风民主,顾全大局,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 提拔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由专业技术岗位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硕士以上学位,其中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任职应满三年;由正科级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和硕士学位,并在正科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二)教学院(系、部)及专业性较强的管理部门(教务处、科技处、社科处、研究生院、图书馆等)行政正职,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专业技术职务。
(三)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在副处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四)提任处级领导职务,应当参加过一定的培训。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提任处级党组织的领导职务的,必须是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且党龄在三年以上。
(七)机关管理部门处级领导干部实行专职制;未经批准,正常上班时间不得从事与管理工作无关的其他工作。
(八)新提拔处级领导干部原则上要能任满一届。
第八条 提任职务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破格或越级提拔。
破格或越级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工作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专业学科建设急需引进的。
破格或越级提拔干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三章 动 议
第九条 校党委或者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条 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学校各处级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一条 初步建议向校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二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三条 处级领导干部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四条 参加民主推荐的范围:
(一)选拔教学院(系、部)处级领导干部,在内部产生的应当在所在单位的全体教职工中进行无记名投票推荐。
(二)选拔机关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处级领导干部,其推荐形式和参加推荐人员的范围由党委组织部根据相应职能部门的职责与工作要求确定。
第十五条 民主推荐由党委组织部会同校纪委负责,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确定推荐职位。党委组织部根据干部职数规定和现职缺位情况,向分管干部工作的党委领导提出拟民主推荐职位的建议,经同意后组织进行。
(二)召开民主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与资格、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
(三)组织与会人员填写推荐票或者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四)由党委组织部汇总推荐情况,校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校领导根据民主推荐情况,对拟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
第十六条 校党委在民主推荐和主要领导成员及有关领导成员酝酿的基础上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参考。
个别提拔任职,由校党委根据组织部门的建议,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对于竞争上岗的考察对象人选人数可等额或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入考察对象建议人选。
第十八条 因特殊需要的处级领导干部人选或因工作需要跨单位调配的干部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建议人选。
第五章 考 察
第十九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表现,将民主推荐与年度考核、绩效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条 由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会同校纪委进行严格考察。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但聘请外籍专家担任院长不在此列。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二条 考察处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必须根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实际成效。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下级工作人员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实行考察预告制。
在考察前,由党委组织部通知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张贴考察预告,告知考察对象、考察时间、考察组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四条 考察处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拟订考察工作方案;考察组由2-3名成员组成,一般由党委组织部、校纪委、监察处的干部组成;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二)考察组负责人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就考察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了解情况。
(四)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交换意见。
(五)考察组形成书面考察材料,提出初步任用建议方案,经党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校党委报告。
第二十五条 考察处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为:
拟任人选为教学院(系、部)的:
(一)所在单位和拟任职单位的分管、联系校领导;
(二)所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
(三)所在院属系的系主任、院办公室主任或秘书、组织人事干事;
(四)党支部书记、分工会主席、团委书记、民主党派代表;
(五)相关的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六)其他有关人员。
拟任人选为机关、直属单位的:
(一)所在单位和拟任职单位的分管、联系校领导;
(二)所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和拟任职单位的有关负责人;
(三)所在单位的科级领导干部或全体工作人员;
(四)机关党委、分工会以及工作关联性较强的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
(五)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六条 对拟提拔的处级领导干部人选,党委组织部必须征求校纪委的意见,由校纪委填写《拟提拔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情况意见表》。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七条 由考察组撰写拟提拔的处级领导干部考察材料并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包括:
(一)被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民族、籍贯、政治面貌、参加工作时间、专业技术职务、现任职务等);
(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三)主要缺点和不足;
(四)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包括考察时个别谈话人数,同意、不同意和弃权情况。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处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在考察前和讨论决定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处级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先召开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会议进行酝酿,并征求校党委、行政等其他有关领导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和民主党派主要领导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条 处级领导干部任免决定由校党委集体讨论,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作出。
第三十一条 校党委讨论干部任用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校党委书记、校长只有一人出席会议,不讨论干部议题;分管领导没有出席会议,不讨论其所分管部门的干部议题。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第三十二条 党委讨论决定处级领导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校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或者组织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基本情况及考察情况,包括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投票表决,投票后,当场计票、监票并汇总,由校党委主要领导公布结果,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三条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七章 任 职
第三十四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在校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文件前,应当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五条 实行非选任制处级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民主测评和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干部职级和专业技术职务安排工作。
第三十六条 实行任前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处级领导干部,分别由校党委和校纪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进行任前谈话和任前廉政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 处级领导干部职务的任职时间自校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三十八条 处级领导干部换届或任期内某些职位空缺的补充,可采取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九条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第七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一般按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一)成立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组织、人事、纪检、工会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专家组成,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党委审定。
(二)公布职位与职数、参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三)公开推荐与报名(报名可采取个人自荐报名或组织推荐报名的方式)。
(四)参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人员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
(五)党委组织部会同纪检监察、人事处、档案馆等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六)竞聘(笔试与面试或竞聘演讲)与民主测评。
(七)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工作小组根据竞聘成绩和民主测评综合分析,由党委组织部根据竞聘情况提出差额或等额考察人选报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酝酿后,报校党委审定。
(八)对考察对象进行综合考察。
(九)校党委讨论决定。
(十)履行任职手续。
第四十一条 公开竞聘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九章 交流、回避
第四十二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交流制度。交流对象为机关处级领导干部及教学院(系、部)非教学、科研编制的处级领导干部。
(一)交流原则包括:因工作需要交流的;因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满两届或任职时间满10年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按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加大干部交流的力度,坚持实行机关与教学院(系、部)之间,党务与行政之间,教学院(系)与教学院(系)之间的干部交流轮岗制度。提倡、鼓励中青年干部到多个岗位进行锻炼。积极向社会推荐优秀中青年干部。
第四十三条 干部交流在校党委的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相关领导个人不得指定交流人选。
第四十四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四十五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家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 考核与民主测评
第四十六条 处级领导干部实行年度考核制度。
第四十七条 处级领导干部每年必须进行述职述廉,并接受民主测评,具体办法按照《湘潭大学处级领导干部考核办法》执行。
民主测评、任期目标考核结果和年度考核结果将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单位综合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单位综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个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第十一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八条 处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任职务: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非学校选派、离职出国或外出脱产学习超过一年(以批件为准)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九条 建立处级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一)因公辞职,是指处级领导干部因职务变动、工作调动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二)自愿辞职,是指处级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愿辞去现任领导职务。个人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党委组织部。未经党委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三)引咎辞职,是指处级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有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的,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四)责令辞职,是指校党委根据干部考核、民主测评情况,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通过党委讨论决定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免去现职。
第五十条 建立处级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民主测评不称职率在三分之一以上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可降职使用,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降职使用。
降职使用的处级领导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一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处级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培养与管理
第五十二条 加强处级领导干部岗位培训。选拔处级领导干部进入上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学习。学校不定期举办不同层次的干部培训班,在岗处级领导干部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培训学习,在五年内应接受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
第五十三条 根据干部培养计划的安排和工作需要,通过各种有效途径,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组织处级领导干部参加国内外学术访问交流等和进修提高,不断提高处级领导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第五十四条 处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学术访问交流等活动,必须有明确的目的、任务和实质内容,并根据工作需要统一安排,必须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按程序报批。
除经批准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公务团组外,不得参加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的没有实质内容的团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将为处级领导干部培养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保证所需经费。干部培养经费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计划,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经费。经费管理使用坚持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
第五十六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制度。
(一)处级领导干部离开本省出差、休假、学习等,应当提前请示分管(联系)校领导。因紧急事项临时出省的,要及时向分管(联系)校领导报告。
(二)处级领导干部离开湘潭市在省内出差、休假、学习等1天以上,副职应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向分管(联系)校领导报告。
(三)处级领导干部因公因私出国(境),须按程序报批。在取得签证后,3个工作日内应向分管(联系)校领导报告。
(四)处级领导干部外出期间,应当保持通讯联系畅通。
(五)处级领导干部离开学校在湘潭市内活动,应告知本单位其他班子成员,以便联系。
第五十七条 建立处级领导干部数据库。党委组织部建立处级领导干部、后备干部数据库,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数据库的主要内容包括:干部基本情况、干部登记表、民主推荐材料、考察材料、考核结果、任免情况等。
第十三章 干部待遇
第五十八条 处级领导干部在任期内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相应级别的政治、生活和工资待遇。
第五十九条 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退出领导职位后,继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不再按处级干部管理。
管理人员中的处级领导干部因任职年龄界限的原因退出领导职位的,保留原职级的政治、生活和工资待遇。
第六十条 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处级领导干部,不再保留原职级,执行重新安排的岗位级别的政治、生活和工资待遇。
第十四章 纪律和监督
第六十一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各项纪律。
第六十二条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程序、时间进度和结果都要公示、公布并严格按照公布的程序、办法进行。
第六十三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违反上级规定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处级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教学院(系、部)处级领导干部职数配备,必须严格按照学校《关于控制教学单位领导班子职数的暂行规定》执行。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任职所分管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六十四条 加强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领导成员、组织部有关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十五条 经校党委会讨论决定任用的处级领导干部,如无特殊情况,必须在十五天内报到。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并在三年内不再提拔任用。
第六十六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有关领导成员、组织部、纪检监察部门有关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 校纪委、党委组织部对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第六十八条 建立组织部、纪检监察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召集。
第六十九条 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党员、干部、群众对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党委组织部和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实行董事会管理的兴湘学院,校科协、社科联等单位,其处级领导干部,由校党委会讨论提名,并通过有关章程和程序聘任。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中“以上”及“以下”均含本数。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湘潭大学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湘大党发〔2015〕2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者,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