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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

时间:2022-06-06  来源:   阅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干部,充分调动干部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励担当作为,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努力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中办发〔201926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校重要批示精神,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紧扣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充分发挥考核的引领导向、激励约束作用,进一步推动处级领导干部解放思想、勇于担当作为,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聚焦重点、持续发力,全面推进学校双一流建设,努力把学校得更好更有特色。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事业为上、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三)分层分类、突出重点综合评价

(四)系统全面、科学精准客观公正;

(五)考用结合奖惩分明、激励为主。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考人与考事相结合、严格要求与关心激励相结合,建立领导班子考核与领导干部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分类考核与分层考核相结合的考核评价体系。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二级单位处级领导班子(以下简称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

(一)合署办公的单位作为一个单位考核,存在挂靠性质的单位根据工作实际确定合并考核单位。

(二)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以上级主管部门考核为主。

(三)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按正职进行考核,其他处级领导干部按副职进行考核。

(四)兼任两个及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根据其最高职务或担负主要工作的职务进行考核,党政一肩挑领导干部实行双重考核。

(五)由学校委派到外单位工作(含派驻、挂职、借调等)的领导干部,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六条 学校成立干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领导小组),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分管组织、其他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人事处、校工会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考核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室和若干考核工作小组,考核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主要负责考核日常事务及组织协调,主任由党委组织部部长兼任,成员包括党委组织部、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社科处、科技处、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人事处等部门相关领导及有关专家。考核工作小组负责相关考核对象的考核评价,组长由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有关校领导及相关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等组成。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年度考核必须把政治标准贯穿始终,着重考核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和对学校重要批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情况,全面落实党中央、省委决策部署和学校党委要求,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的实际表现和工作实绩。

第八条 领导班子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建设、领导能力、工作实绩、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等方面的情况。重点考核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履行工作职能职责,加强党的建设,推进(服务)中心工作,完成重点工作任务,取得工作成效等情况。

第九条  领导干部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其中党政主要负责人重点考核执行民主集中制、驾驭全局、科学决策、抓班子带队伍、解决重大问题、注重长远建设、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等情况和实际成效。副职重点考核协调配合、主动担当、推动落实、组织实施等情况和实际成效。

第十条  坚持从实际出发,实行分层分类考核。考核内容应当体现不同单位、不同部门、不同层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特点,具体考核内容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具体考核内容的确定必须贯彻党中央、省委决策部署和学校党委要求,根据党中央、省委决策部署和学校党委要求及时调整优化。

第三章  考核方式及程序

第十二条  考核工作按照教学科研单位(包括学院、教学部等,以下简称教科单位)、机关及直属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等类别及职务职级分层分类考核。教科单位按学科类别分为教科Ⅰ类(以人文社科类院部为主)和教科Ⅱ类(以理工科类院部为主)等类别,机关单位按工作性质分为机关Ⅰ类(以党务部门为主)、机关Ⅱ类(以教科管理部门为主)、机关Ⅲ类(以资源保障部门为主)、机关Ⅳ类(以教科服务部门为主)等类别(单位分类名单见附件1)。

学校设立若干个考核工作小组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施分层分类考核(考核工作小组名单见附件2)。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组织开展。按照考核准备、总结工作、工作成效评价、述职评议、民主测评、形成考核结果、结果反馈等程序进行。

(一)考核准备。考核办公室制定并下发年度考核工作方案。

(二)总结工作。领导班子撰写工作总结。领导干部撰写个人述职报告,个人述职报告应突出政治思想表现、落实“一岗双责”、完成重点工作任务情况、工作亮点和不足之处。正职领导干部还要对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情况进行总结。

(三)工作成效评价。考核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教科单位年度工作成效进行评价,计算得出工作成效评价分值(包括总体水平分值、进步提升分值等),作为考核工作小组评价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成效的重要参考依据。机关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成效评价与述职评议结合进行。

(四)述职评议。召开述职评议会议,领导干部采取口头述职或书面述职,其中单位主要负责人还要代表领导班子述职。考核工作小组结合工作实际及工作成效评价分值、述职情况等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评议,给出述职评议分值。其中二级党组织书记述职与党建述职评议结合进行。

(五)民主测评。按照知情度、关联度、代表性原则,结合实际确定参加测评的人员范围,由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填写测评表,其中机关单位领导班子民主测评与机关单位服务满意度测评相结合。民主测评视情况可采取网络测评、现场测评等方式。

(六)形成考核结果。考核领导小组根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述职评议、民主测评综合得分排名及党建述职评议结果等情况进行综合评议,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方案,学校党委会审定后形成最终考核等次结果

(七)结果反馈。考核结果采取个别谈话、工作通报等方式,向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反馈。

第十四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得分的计算方法:

(一)教科单位领导班子考核得分构成为:领导班子述职评议得分占80%,民主测评得分占20%

(二)机关单位领导班子考核得分构成为:领导班子述职评议得分占60%70%,服务满意度测评得分占30%40%

(三)正职领导干部考核得分构成为:领导班子考核得分占50%,个人述职评议得分占30%,民主测评得分占20%

(四)教科单位副职考核得分构成:领导班子考核得分占30%,个人述职评议得分占50%,民主测评得分占20%

(五)机关单位副职考核得分构成:领导班子考核得分占50%,个人述职评议得分占30%,民主测评得分占20%

第四章  考核等次确定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4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比例为25%。领导干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比例为20%

第十六条  单位工作成效突出,年度内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或为学校改革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认定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可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七条 单位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度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的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良好等次

(一)出现《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四)(五)(六)项情形之一的,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领导班子成员因违纪违规问题被立案查处,或单位职工有严重违纪违法、违反师德师风、意识形态等有关规定的,领导班子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领导班子成员因严重违纪违规问题被立案查处的,领导班子不得确定为良好及以上等次

(三)领导干部当年度因个人违纪违规问题被给予诫勉或通报批评及以上组织处理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四)在基层党建考核中,党建考核结果未达到较好以上等次的,单位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二级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综合评价等次未达到的,其年度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五)领导班子考核为一般等次的,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六)新提任领导干部试用期未满的,原则上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七)其他情形不宜确定为优秀等次的。

第十八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经组织认定,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应当确定为较差等次,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应当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出现《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民主测评“不称职”得票率在30%及以上的。

(三)其他情形应当确定为“较差”或者“不称职”等次的。

考核当年被立案查处且尚未做出结论和当年受党纪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进行考核和认定考核等次。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出现失误错误的,考核领导小组应当根据三个区分开来客观评价综合分析,合理确定考核结果。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坚持考用结合,将考核结果与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追责问责等结合起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推动能上能下,促进担当作为。考核结果记入干部人事档案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应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一)对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等次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予以全校通报表扬。

(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情况要向所在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再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在单位党委会(党政联席会、处//室务会等)上或者全体人员会议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考核结果运用如下:

(一)连续三年及以上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优秀等次、各方面反映好的领导班子在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表彰奖励时予以重点关注和优先考虑。

(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排名所属类别末位,且问题较突出的,应当向学校党委写出书面整改报告,分管(联系)校领导要帮助单位领导班子分析原因,指出问题,明确整改措施。

)领导班子考核结果较差等次的,应当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整。

(四)领导班子考核结果与单位教职工年度考核优秀比例等挂钩,具体提高或降低比例由相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领导干部考核结果运用如下:

(一)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嘉奖和奖励,当年度实职津贴上浮30%;连续两年评优的,按照有关规定优先予以记功;连续三年为优秀等次的,由学校党委授予湘潭大学优秀领导干部称号(参照校优秀教育工作者奖励标准发放奖金),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

(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学校绩效奖励、薪级工资档次晋升等。

(三)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应当对其进行提醒,责令整改;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或连续两次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经组织考察认定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对其进行组织调整或在任期届满即退出领导岗位。

(四)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或者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该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务职级的任职年限、不计算为晋升薪级工资的考核年限,不享受学校绩效奖励。

(五)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排名所属类别末位,且分管工作领域问题较突出的,根据有关规定,由分管(联系)校领导进行提醒谈话;谈话后一年仍无明显改进的,进行诫勉谈话或组织调整;连续3年排名靠后,经组织认定属责任心差、能力水平低,不能履行或者不胜任岗位职责要求或存在庸政懒政等行为的,进行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组织部门提出复核或申诉,组织部门受理后提交考核领导小组复核复议,并反馈复核结论。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考核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搞形式、走过场。

(二)不准隐瞒、歪曲事实。

(三)不准弄虚作假。

(四)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五)不准私自泄露测评结果等有关信息。

(六)不准凭个人好恶评价干部、决定或者改变考核结果。

(七)不准干扰、妨碍考核工作。

(八)不准打击报复干部和反映问题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当正确对待和接受组织考核,如实汇报工作和思想,客观反映情况。

第二十七条 各牵头及配合单位应当加强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实施,考核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考核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测评人员应当严肃认真客观公正地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二十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考核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对考核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依规依纪给予组织处理、诫勉谈话或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湘潭大学处级领导干部考核办法(试行)》(湘大党发〔2010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单位分类名单

 别

相关单位

备注

教科Ⅰ类

碧泉书院·哲学与历史文化学院、商学院、公共管理学院、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信用风险管理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文学与新闻学院、外国语学院、艺术学院、体育教学部、兴湘学院等

教科Ⅱ类

数学与计算科学学院、物理与光电工程学院、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化学学院、化工学院、机械工程学院、自动化与电子信息学院、计算机学院·网络空间安全学院、土木工程与力学学院、环境与资源学院

机关Ⅰ类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校/机关党委、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纪委/监察专员办、离退休工作部(处)、保卫部(处)/维稳办、审计处、校工会等

机关Ⅱ类

学生工作部(处)/人民武装部/军选办、教务处、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社科处、科技处、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人事处、招生就业指导处、国际交流处/国际交流学院、校团委/创新创业学院、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估中心等

机关Ⅲ类

计划财务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后勤保障处、基建处、继续教育学院、校友会办公室/教育基金会办公室、国内合作办公室等

机关Ⅳ类

图书馆、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期刊社、出版社、档案馆、工程训练中心、高等教育与政策法规研究室、技术转移中心等

备注:每年度实施考核时,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对单位分类进行适当调整。


附件2:

考核工作小组名单

小组名称

小组成员

考核对象

牵头单位

备注

教科单位领导班子及正职考核工作小组

组长:校党委书记、校长

组员:全体校领导及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1. 教科Ⅰ类领导班子及正职

2. 教科Ⅱ类领导班子及正职

党委组织部

机关单位领导班子及正职考核工作小组

组长:校党委书记、校长

组员:全体校领导及教科单位主要负责人

3. 机关Ⅰ类领导班子及正职

4. 机关Ⅱ类领导班子及正职

5. 机关Ⅲ类领导班子及正职

6. 机关Ⅳ类领导班子及正职

党委组织部

本科教学(实验室)副院长考核工作小组

组长:分管本科教育校领导

组员:相关校领导,党委组织部、党委教师工作部、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人事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教务处、教学质量监督与评估中心等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教学督导团正副团长等

7. 分管本科教育(实验室)副院长

教务处

研究生教育副院长考核工作小组

组长:分管研究生教育校领导

组员:相关校领导,党委组织部、党委教师工作部、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人事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等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教学督导团正副团长等

8. 分管研究生教育副院长

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

科研副院长考核工作小组

组长:分管社科、科技工作校领导

组员:相关校领导,党委组织部、党委教师工作部、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人事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社科处、科技处、技术转移中心等部门领导班子成员

9. 教科Ⅰ类分管科研工作副院长

10. 教科Ⅱ类分管科研工作副院长

社科处、科技处

教科单位二级党组织副书记考核工作小组

组长: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

组员:相关校领导,党委组织部、党委教师工作部、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人事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学生工作部(处)、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校团委/创新创业学院等部门领导班子成员

11. 教科单位二级党组织副书记

学生工作部(处)

党务部门副职考核工作小组

组长:分管组织工作校领导

组员:相关校领导,机关Ⅰ类单位主要负责人

12. 机关Ⅰ类副职

党委组织部

教科管理部门副职考核工作小组

组长: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

组员:相关校领导,党委组织部、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校工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机关Ⅱ类单位主要负责人

13. 机关Ⅱ类副职

人事处

资源保障部门副职考核工作小组

组长:分管财务工作校领导

组员:相关校领导,党委组织部、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人事处、校工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机关Ⅲ类单位主要负责人

14. 机关Ⅲ类副职

计划财务处

教科服务部门副职考核工作小组

组长:分管图书档案工作校领导

组员:相关校领导,党委组织部、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人事处、校工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机关Ⅳ类单位主要负责人

15. 机关Ⅳ类副职

图书馆


备注:(1)校领导、相关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领导班子及正职评价打分的权重分别占60%40%

2)同时分管多项工作,以主要分管工作参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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